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6-29 点击:925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0-06-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6-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蛙类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解决部分蛙类养殖管理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要求,现将我省蛙类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

  对于目前存在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5种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对其他蛙类,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调整后的相关名录进行管理。在调整之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做好协调衔接工作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蛙类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蛙类”证件撤回注销,并将人工繁育单位主体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繁育动物种类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渔业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落实,并随时掌握“相关蛙类”养殖和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规范养殖管理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其水产种苗的生产许可,要严格按照相关生产条件和行政许可的规定,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办理。

  四、强化保护宣传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蛙类”管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相关蛙类”产业的发展和开展公众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蛙类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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