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5-09 点击:1023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5-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
实施日期: 2020-05-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实施《免罚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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