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0〕81号)

来源: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3-05 点击:1134

发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2-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卫监督函〔2020〕81号
实施日期: 2020-02-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减少人群聚集,避免交叉感染,《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和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办理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有效期于2020年1月25日(含)后届满的,延长至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后60日。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相关从业人员的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做好每日上岗前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体温监测等工作,严禁有感冒、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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