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20〕1号)

来源: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更新时间:2020-03-01 点击:1341

发布单位: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2-28
失效/废止日期: 2025-05-01
发布文号:粤卫规〔2020〕1号
实施日期: 2020-05-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中无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的,无须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发布。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备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机构,负责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相关技术指引。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辖区企业标准备案,并指定相应技术机构做好备案材料的技术核查工作。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技术机构,对咨询申报备案的企业,应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执行问题的指导解答。

  第七条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第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相应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清单“其他事项”中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录至“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申办。

  第九条  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列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安全指标、主要依据,并提供相关论证材料。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申报备案,备案标准中应注明适用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十条  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将申报备案的标准通过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前公示”模块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标准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实名提出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核查申报企业的备案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在线反馈: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直接告知;

  (二)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内容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更正补充完善;

  (三)属于备案范围、且有关材料及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企业标准文本标注备案号及备案日期、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企业标准备案号格式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格式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专用章(市名)。

  第十三条  备案企业标准文本通过备案信息系统主动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打印。

  第十四条 加盖备案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号仅表明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不等同于生产许可,不作为保证企业食品产品安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备案企业标准自备案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届满至少25个工作日前,提交延续备案登记表办理延续备案。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备案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密切跟踪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根据以下情形及时调整:

  (一)已备案标准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所使用食品原料(含主、配料和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申请修订备案,修订备案标准中应注明替代原备案标准;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内容的修改,提交修改单和原备案标准,申请修改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均可向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标准备案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8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的备案标准,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在原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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