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0-02-02 点击:2092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0-01-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20年第4号
实施日期: 2020-01-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15 热线或平台举报。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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