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市监餐(2019)191号)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29 点击:2021

发布单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9-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市监餐(2019)191号
实施日期: 2019-09-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8〕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的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固定且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经营品种风险较低、从业人员较少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餐桌(午托班)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定相关机构具体承担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范围内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小餐饮经营项目目录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达到办理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鼓励小餐饮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加盟连锁餐饮企业。

    第七条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引导小餐饮加强自律,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小餐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小餐饮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县(区)市场监督局备案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九条 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小餐饮在一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卡。

    备案卡格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小餐饮备案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备案后从事餐饮服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小餐饮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食品安全条件;

    (三)经营项目在食品经营目录范围内(不得制售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小餐饮备案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平面简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三)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承诺书。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小餐饮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场告知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并发放《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书面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有效期为2年。经营场所租赁期不满2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第十五条 小餐饮备案卡编号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州)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和3位顺序码。

    第十六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补发的《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备案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检查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应当悬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加工经营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

    (六)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八)餐饮具应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小餐饮的食品安全风险,制定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规定各类小餐饮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频次,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中予以公示。

    检查结果不符合备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的,应责令其停止餐饮服务活动;拒不停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小餐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小餐饮备案,收回《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

    (一)检查发现不符合备案规定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小餐饮备案,已发放《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的应予以收回:

    (一)小餐饮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小餐饮基础信息数据平台,记录小餐饮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每户备案小餐饮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附件1

    小餐饮备案食品安全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5米以上,不得兼用于日常生活;场所内部布局应当合理,并保持环境清洁。

    二、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三、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四、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六、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消毒浸泡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七、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八、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九、配备与供应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任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十、配备有冷冻室、冷藏室的冰箱,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一、经营场所应配备垃圾桶。垃圾桶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坚固、不透水。

    十二、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经营场所其他区域设置厕所的,厕所内应设洗手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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