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1-19 点击:974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11-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11-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市政府相继出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深化信用信息共享与运用,推动政务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信用管理,完善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进一步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提高农资和农产品安全监管效能,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不断提升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价值的获得感,推进本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工作。

  《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七条,包括目的意义、管理主体、管理范围、适用对象、严重失信的情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程序、监管措施、责任落实等内容。

  二、主要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要求“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指出,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基础,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公布其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公开质量安全承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有效规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建立主体信用档案和评价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进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提出,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向社会公布。

  5.《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严重失信名单)指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名录,依法采取不予注册登记等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取消资质认定、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强制退出措施。

  三、条文释义

  1.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概念:指对严重违反农资和农产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农业部门依法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采取公开曝光、重点监管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

  2.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原则: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教育。

  3.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畜禽屠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生产经营者。

  4.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

  (1)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2)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无证生产销售农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通过欺骗、贿赂、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上述资质文件的;

  (5)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6)生产销售含有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7)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8)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领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5.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农业执法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收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失信信息。

  (2)事先告知。在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农业执法部门向当事人发放《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听取并如实记录其陈述申辩。

  (3)讨论审定。农业执法部门填写《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报送与审核表》和《上海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信息表》,连同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送区农委,经区农委审核后报市农委审定。

  (4)名单公开。对决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市农委政务网上予以公布。名单公布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5)后续管理。公布期限届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告栏中的信息转入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6.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措施:

  (1)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执法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2)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和相关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3)建议相关部门不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提供商。

  (4)定期向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报告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7.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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