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9-06 点击:894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8-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实施日期: 2019-08-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9年8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 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1997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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