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川市监办〔2019〕24号)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6-14 点击:1015

发布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6-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市监办〔2019〕2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质检院,中测院,相关有机产品获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与批次

  国家和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域内获证有机产品和部分流通领域的有机产品。

  二、委托检验单位

  抽样和检验任务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和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负责。

  三、检验费用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检验经费由省市场监管局提供,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和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检验费用。检查产品的抽样由承担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自行到检查范围内的县(市、区)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以购样的形式取得。

  四、抽样方法、数量和检验判定依据

  (一)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应当依据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19年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要求进行。

  (二)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向被抽检单位出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机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查委托书》(见附件2)和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并详细填写抽样单。

  五、检查结果的汇总和后续处理

  (一)承检机构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分县形成有机产品监督抽查情况分析报告(一县一报告),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反馈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属地市州市场监管局。

  (二)所有抽检任务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由承检机构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形成全省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分析报告报省市场监管局。

  (三)对于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伪造、冒用、超范围、超期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情况,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其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抽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机产品,应在发现问题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进行通报,并抄告省市场监管局。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相关市州市场监管局和认证机构积极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

  联系人:袁 惠  王 舒

  联系电话:028-86607638

  附件:2019年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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