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方案的通知

来源: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更新时间:2019-06-05 点击:1267

发布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 2019-05-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建设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9〕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具、饮具消毒行为,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2019年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2019年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建设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9〕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具、饮具消毒行为,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专项监督方案。

  一、工作任务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对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全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内容包括: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监督检查。包括厂区环境与布局要求、生产区卫生要求、设备要求、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卫生要求、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餐具、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每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采样数量不少于10件,且为10套独立包装。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21-31日)

  省卫生健康委制发全省专项监督方案,统一部署。各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动员部署。要重视培训和宣传,对监督员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分别集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6月1-15日)

  各地组织辖区内全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认真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项监督内容进行自查,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餐具、饮具卫生质量。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要向属地承担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上报自查结果。

  (三)专项监督阶段(2019年6 月16日-9月5日)

  各地对辖区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填写《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对已消毒的餐具、饮具进行采样(采样方法符合GB14934-2016的要求),送到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各市负责对本地区专项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对开展专项监督及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中,针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处罚案件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稽查,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

  (四)总结上报阶段(9月6-20日)

  各市于2019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监督工作总结及汇总表(见附件2、3)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我委综合监督处,同时抄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的两个电子邮箱。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工作总结要包括本地区专项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创新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此外,各市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期间,至少上报1篇有地区特色或创新内容的工作信息。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全省工作情况,起草全省工作总结,于2019年9月20日前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处。

  三、工作要求

  (一)餐具、饮具消毒卫生质量关系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作为本地区食品安全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强化工作保障,加强部门协作,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餐具、饮具卫生质量。有条件的市可以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量化分级管理。

  (二)各地要结合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全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专项监督,统一监督检查标准,加强对检验工作的保障,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工作。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涉及投诉举报、检验不合格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公布监督检查和检验结果。对检验不合格的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三)各地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强化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约谈、媒体曝光等形式,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指导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经营,提升市场活力,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联系人: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尹宏海、刘海鹰

  电 话(传真):024-23391170、024-23387653

  电子邮箱:lnwsjd@163.com

  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传染病防治监督室 胡亚军

  电 话:024-81006227

  电子邮箱:sjdjcrb@163.com

  附件: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表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汇总表(卫生管理)

  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汇总表(检验结果)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