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动植检警[2019]第11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6-03 点击:1182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5-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动植检警[2019]第1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19]第11号  2019年5月31日

 

 
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2019年5月3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朝鲜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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