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3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05-08 点击:1263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9-05-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休专项捕捞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要求,现将2019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及捕捞辅助船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蜇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辽宁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39°52′N,121°32′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个点顺次连接围成的海域;

  河北省:38°20′N—39°25′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河北省管辖海域;

  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天津市管辖海域;

  山东省:35°00′N—38°3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

  江苏省:33°00′N—34°0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江苏省管辖海域;

  上海市:161、162、168、169、175、176、177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浙江省:174、175、176、182、183、190、218渔区。

  (二)许可作业时间

  7月10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之间,由各省视资源状况确定不超过10天的捕捞作业时间。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总计不超过10天。

  (三)许可作业类型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

  江苏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上海市、浙江省: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二、丁香鱼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27°20′N—29°20′N之间,禁渔区线以西20海里至禁渔区线范围内海域。

  (二)许可作业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2时至6月15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

  双船有囊围网。

  (四)许可捕捞辅助船数量

  不超过5艘。

  三、捕捞辅助船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35度之间,禁止在A类渔区转载渔获物。

  (二)许可作业时间

  8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及数量

  浙江省:为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方式提供渔获及渔需物资运输的捕捞辅助船,数量不超过736艘。

  四、专项许可申请与审核审批

  申请从事以上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的渔船,并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无证或证件不齐、具有违规记录以及属于“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申请从事专项捕捞。

  各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专项许可作业渔船的监管,制定并严格实施限额捕捞实施方案,出海渔船应安装船位监控设备,并保持全天开启,专项捕捞作业渔船应每天向渔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备特许捕捞品种及兼补品种产量,专项捕捞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和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评估。

  农业农村部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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