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通知

来源: 上海市水务局 更新时间:2019-04-30 点击:1235

发布单位: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19-04-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水务局、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供水企业: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31/T1091-2018)(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为做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水质,根据《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要求,结合本市供水行业管理实际,现就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考核方式、实验室规范管理及水质保障措施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质检测

  供水企业在按照《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要求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应根据《标准》调整以下部分检测项目及频次,有关水质检测指标见附件。

  (一)原水

  原水供水企业按照应急药剂投加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致嗅物质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的检测。

  (二)出厂水

  公共供水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检测49项指标,每半年至少一次检测111项指标,夏季高峰供水期间,应增加致嗅物质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的检测。

  (三)管网水

  公共供水企业应每两周至少一次检测7项指标,其中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项目检测所有管网水数量的20%(含10%的管网末梢点)。每一个水厂供水范围内至少选取一个管网末梢点,每月至少一次检测49项指标。

  (四)二次供水

  公共供水企业应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测二次供水8项指标。

  二、加强能力建设

  (一)供水企业所属水厂应建立水质检测实验室,并具备出厂水18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二)供水企业应建立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实验室,具备常规49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三)根据上海水质特征,供水企业应加快完善总有机碳(TOC),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等致嗅物质指标的检测能力。

  三、完善考核方式

  在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注》(CJ/T206-2005)合格率统计的基础上,增加《标准》合格率统计。具体计算方式参考《标准》中“表4水质考核要求”。

  四、规范实验室管理

  各供水企业应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检测人员须持证上岗,实验室须配置必要的设备,尽快熟悉新增项目的检测方法,有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开展资质认定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原水

  各水库应加强监测并关注藻类变化情况。根据水源地应急处置药剂投加技术规程,及时投加粉炭或次氯酸钠,保障出库水水质。当水库水质发生较大波动时,应及时告知水厂。

  (二)水厂

  《标准》将菌落总数限值从100CFU/mL调整为50CFU/mL,水厂应密切关注消毒效果。常规处理水厂可利用预加氯沉淀池完成一部分消毒效果,深度处理水厂必须建设消毒接触池,保证消毒时间。严格控制消毒副产物生成,水温偏高时更需要密切关注。

  (三)管网水

  为确保管网水水质,控制管网水水龄,供水企业应增加管网水亚硝酸盐氮的检测,频次参考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亚硝酸盐氮超过《标准》限值一半时,应按照“三定”方案要求冲水。同时供水企业在对市政管网进行维护过程中,应注意卫生防护,避免因维护导致的管网污染。

  (四)二次供水

  供水企业应保持二次供水余氯稳定,并关注水质投诉,夏季高峰时着重关注红虫问题。

  六、加强行业监管

  饮用水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区水务局、市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领导,从原水、水厂、管网各环节强化行业监管措施,落实政府和主管部门责任,切实保障供水水质,提升供水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

  附件:水质检测指标

  上海市水务局

  2019年4月23日

  附件

  水质检测指标

  一、49项指标:即在国标“42项指标”基础上增加锑、亚硝酸盐氮、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总量)、氨氮等7项指标。

  二、111项指标:即在国标“106项指标”基础上增加亚硝酸盐氮、N-二甲基亚硝胺(NDMA)、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和总有机碳(TOC)等5项指标;

  三、出厂水18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耗氧量、水温、pH、氯化物、总碱度、总硬度、氨氮、亚硝酸盐、铁、锰。

  四、二次供水8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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