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8〕157号)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2-19 点击:999

发布单位: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8-09-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农办发〔2018〕15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在我省市场上抽检发现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通报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的函》(农质管函〔2018〕120号)要求,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黔农办发〔2018〕60号),针对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大力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农资打假、“瘦肉精”、私屠滥宰、水产品“三鱼两药”、生鲜乳违禁物质等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报送整治行动信息。

  二、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一)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是严管生产经营环节。严格执行兽药GMP制度,严厉打击兽药生产制假售假行为。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查兽药产品的生产记录,原料药来源,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二是严管养殖环节。加强对养殖者的培训指导,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严查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卫生、消毒记录,查看养殖场(户)饲料、兽药使用记录。重点检查养殖环节在自配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和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兽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和人用抗生素以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生素等行为的处罚。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二)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是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继续以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使用和孔雀石绿等非法添加为重点,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销售档案。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强化水产品养殖企业(场、户)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养殖户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三是加强监管责任落实。集中强化用药执法检查,认真清缴禁用药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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