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宁发改环资〔2019〕51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更新时间:2019-02-12 点击:1211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19-01-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发改环资〔2019〕5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委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加快整改措施落实,现将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母亲河、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具体举措,对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责任处室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对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严格落实责任,主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措施落实,协同抓好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后续工作,全区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已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但部分项目尚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完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协调相关部门收集整理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央环保督察最终销号材料并报送我委。继续围绕“到2020年,全区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的目标,积极配合住建部门谋划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做好项目审查、批复、资金落实和争取等工作,努力实现预期目标。(责任单位:环资处、地区处,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

  (二)推进优化发展布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机关各处室在相关规划编制审查、项目审批核准等过程中,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依法设立的工业集聚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责任单位:产业处、规划处、农经处,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

  (三)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持续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宁东经发局协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宁东基地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的补充用水、园区及企业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责任单位:能源行业管理处、环资处、产业处,宁东经济发展局)

  (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各地组织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服务业引导资金,择优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服务业项目做大做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鼓励采用规范的PPP模式建设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任单位:法规处、环资处、服务业发展处、投资处,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

  (五)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加快水价改革,各市、县(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未达到国家最低标准要求的,尽快调整到位,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涵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商品价格管理处,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

  三、加强协调调度,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理清年度重点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责任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有关工作推进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人:吕亚辉 电话:0951-5023585

  邮 箱:nxfgwhz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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