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我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出证权限的通知(内动卫监[2019]3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9-01-23 点击:1146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 2019-01-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动卫监[2019]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各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的要求,经自治区研究评估后,决定开通全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出证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出证工作

  当前,我区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很严峻,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组织做好辖区内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出证工作,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依据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规范出具生猪及其产品和种猪的检疫证明。辖区内生猪(种猪)养殖企业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通知和公告要求做好非洲猪瘟疫病检测工作。对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开展非洲猪瘟疫病检测工作的企业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加强官方兽医培训教育,严查重处违规出证行为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官方兽医培训教育和管理,增强官方兽医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要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及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等。汲取农业农村部通报的官方兽医违法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追责的教训,不得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同时,要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对养殖(屠宰)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

  农业农村部结合当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措施进行了实时调整,及时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及时出台了对生猪及其产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将相关文件、规程培训宣传到辖区内每一个生猪(种猪)养殖、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屠宰)企业规范开展生猪及其产品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发现疫情及时规范上报,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等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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