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1-10 点击:1093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1-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实施日期: 2019-01-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李国英

  2019年1月2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现决定废止《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2部省政府规章: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

  二、《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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