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工作方案》的函(国检(京饲)函〔2018〕07号)

来源: 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8-11-15 点击:1173

发布单位: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发布日期: 2018-09-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检(京饲)函〔2018〕0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附件:

  2018 年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工作方案

  一、承担单位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山东省饲料质量检验所、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等 9 家单位。

  二、排查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三、排查对象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四、排查产品

  1. 猪、禽、水产、肉牛(羊)、兔商品饲料。猪、禽、水产、肉牛(羊)、兔商品饲料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 3:4:1:1:1,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 1:1:1:1:1。在饲料生产企业抽样 585 批次,在经营单位抽样 165 批次。

  2. 药物饲料添加剂。每个地区在饲料生产企业抽检 5 批次药物饲料添加剂,共 150 批次。

  五、监测项目

  1. 经农业部批准的、可长期在饲料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详见农业部 168 号公告附录 1)。

  2. 经农业部批准的、凭兽医处方可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详见农业部 168 号公告附录 2)。

  六、有关事项

  1.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编制总结报告。

  2. 取样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地区及预警排查批次详见附表。可以采用监督抽查工作中抽取的部分样品。取样单位向检测单位转交样品时,应随样品附上标签。

  3. 检测结果仅作预警分析使用,不向被取样单位和地方管理部门发送检测报告。

  4. 各检测单位应于 2018 年 11 月 01 日前完成检测任务,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样品来源与组成、操作规程、评估结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预警分析和工作建议等)分别报送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会同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2018 年度药物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分析报告》,于 12月 1 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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