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四川省质监局 更新时间:2018-11-02 点击:1058

发布单位:四川省质监局
发布日期: 2018-11-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成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和省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质监局

  2018年11月1日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和省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要求,省局决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方案制定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对省局实施的4项(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按"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两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同时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快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改革重点

  (一)实行告知承诺。

  在《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川质监发〔2018〕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实行"容缺受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对企业依法提出食品相关产品(含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生产许可证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含迁址、増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名称变更等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即当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符合形式的《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1)及《告知承诺书》(附件2)的,当场颁发生产许可证。

  自改革之日起(即2018年11月10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不再委托市(州)局实施。各市(州)质监局应按通知要求,提前向社会做好告知、解释等工作。

  (二)实行优化准入服务。

  1.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以及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等3个事项,一是积极引导企业群众选择网上办理,逐步提高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咨询覆盖率;二是推进实现政策全透明、过程全公开、查询全方位,在省局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公开事项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等信息,方便企业群众查阅、取用和下载;三是打通信息交换通道,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采取在线获取等方式进行核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四是严格落实《若干措施》关于上述3个事项办理的"时间压缩""材料精简"等要求,同时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气瓶充装许可事项申请纳入"减材料"清单(附件3),进一步降低企业群众办事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2.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要求,对现行继续由省局实施许可证管理的17类工业产品许可证申请,全面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自行提交具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含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对除危险化学品外省局管理的其余16种工业产品许可证申请,实施后置现场审查,具体办法按《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川质监发〔2018〕13号)执行。

  凡通过"告知承诺""后置现场审查"等简化审批程序方式获证的企业,发证部门要在证后30日内安排全覆盖现场审查。对发现提交虚假检验报告、承诺不实情况、隐瞒有关情况或审查不合格者等,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撤销生产许可证时适用以下简化程序(国家总局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告知相关企业撤销依据、事实,并送达《撤销生产许可证告知书》(附件4);

  (2)允许企业在5日内就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

  (3)研究企业陈述和申辩意见后,于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4)对作出撤销决定的,向企业送达《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附件5),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三)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全面加强社会监管。对凡通过"告知承诺""后置现场审查"等简化审批程序获证的企业,一律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开其承诺书、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全面加强行政监管。一方面,加强对技术机构的监管。对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经常性组织开展比对试验等质量控制活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另一方面,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要严格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综合采取日常巡查、飞行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3.全面加强信用监管。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推进获证企业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同时,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在企业品牌认证评价、企业品牌价值测算以及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方面充分参考利用信用信息审查结果。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主体责任、优化工作方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任务如期落到实处。行政审批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标准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监督处、特设处、稽查总队要全面加强证后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次、扩大监管范围,严肃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秩序;质量处要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拓展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信息中心要全力做好技术支撑,主动与省工商、政务服务等部门进行技术对接,确保按改革时间节点要求打通相关信息交换通道。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抓好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要做好政策引导和解读工作,多渠道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

  (三)严肃督查问效。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建立统计制度,按月汇总分析改革相关数据成果,同时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影响改革工作成效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 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 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许可事项简化材料受理目录清单

  4.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5.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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