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动卫监【2018】53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10-17 点击:1054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8-10-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动卫监【2018】5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明字〔2018〕29号、33号明电和农业农村部10月10日召开的全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以及自治区10月13日召开的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

  为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农业农村部全面升级了生猪调运移动监管措施,暂停发生疫情省份生猪跨省外调,严格省内调运监管。按照《关于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和猪用饲料排查处置的紧急通知》(内动防指【2018】1号)和我区及毗邻省份近期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严禁我区生猪交易、自由流动和调出区外。区内盟市、旗县生猪及其产品之间调运也要严格执行(内动防指【2018】1号)文件中强化生猪及其产品监管的限制性条款。目前各盟市生猪养殖企业或养殖户生猪出栏时,要与本盟市内有资质的屠宰企业进行对接、签订供应协议。经养殖企业(户)申报检疫后,由当地官方兽医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进行“点对点”调运屠宰。定点屠宰企业驻(厂)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监督做好猪血的收集管理及处置工作。经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后,持“两证两章”上市销售。屠宰企业要严把生猪入场关,驻(厂)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检疫监管,决不能将病死生猪进入屠宰(厂)场、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确保健康生猪调运流通和质量安全产品上市流通。

  二、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严格实施临栏检疫和同步检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汲取通辽市奈曼旗官方兽医杨永强违法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教训,加强对官方兽医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增强官方兽医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非洲猪瘟可疑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生猪及其产品,要依法处置。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严禁对非辖区内的生猪及其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对来自疫区省份和途经疫区省份的生猪及其产品出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各地官方兽医要严格落实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的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按照《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要求,规范使用、填写、收集整理有关工作情况记录表(单),汇总、上报有关数据,并按要求对有关记录表(单)归并存档,实现动物检疫可追溯管理。要切实落实《关于加强动物及其产品贩运经纪人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8】266号),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贩运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做好宣传培训告知等工作,明确告知贩运经纪人和运载车辆进入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检查消毒。要加强泔水猪、垃圾猪的监管,对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泔水猪和垃圾猪,严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发放、使用、登记和管理,尤其是县级和苏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详细登记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的领取和使用情况,禁止官方兽医互相借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禁止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依法严惩。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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