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区保健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86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25 点击:1201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8〕8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对全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范围

  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含兵团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抽检批次

  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2批次样品,总共抽检不超过20批次。

  三、检验依据

  保健食品: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及其产品注册的技术规范规定等。

  四、承检机构

  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抽检时间

  2018年7月至10月。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专项监督抽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执行;承检机构要按照产品抽检标准进行抽样,抽样量满足检验需要即可,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检验工作必须真实、准确、科学。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超范围生产的,不得抽样。若抽样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抽样批次不能满足抽样要求,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整。

  (二)本次专项监督抽检的企业产品尽量避免与自治区安全监督抽检的企业产品重复。在抽检中要填写《食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核查表》(附件1)。

  (三)本次专项监督抽检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接收馈赠和提供技术服务。抽样单位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能、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抽样人员必须与检测人员分离,承检机构必须对本单位参与抽样的人员进行抽样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抽检通知书》(原件)(附件3)、《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委托书》(复印件)(附件1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对无包装的产品,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成品储存形式,并由企业人员签字确认。

  (四)对检验中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要在检验结论做出后的2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在5日内将《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0)和检验报告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企业。

  (五)承检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监督抽检结果真实、客观和准确;为保证监督执法的有效性,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对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核;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六)本次专项监督抽检监测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等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承检机构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及用于发表论文。严禁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各地(州、市)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承检机构进行抽样工作,并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八)承检机构应每月10日和25日前报送检验结果和工作小结,2018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2018年食品专项监督抽检监测数据及结果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报告。

  联 系 人:刘岳强、云韵

  联系电话:0991—263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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