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18〕179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7-20 点击:1031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7-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牧医发〔2018〕17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省农业厅决定在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现将《全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全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逐步规范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提高畜禽屠宰监管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精神,省农业厅组织决定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

  一、创建目标

  在2018—2020年,全省创建30个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创建30个牛、羊、鸡、鸭屠宰标准化企业,在生猪屠宰标准厂中向农业部推荐5个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二、创建条件

  参加标准化创建活动的屠宰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

  2、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行为;

  3、近两年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

  4、2017年屠宰生猪3万头以上,屠宰牛3000头以上,屠宰羊3万只以上、屠宰鸡500万只以上、鸭500万只以上。

  三、创建内容

  (一)畜禽屠宰标准厂创建内容

  1、质量管理制度化。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畜禽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畜禽入厂查验登记、猪牛羊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屠宰加工过程质控、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有效开展内控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二是制度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畜禽入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地记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有效追溯。

  2、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二是建设规范,屠宰车间布局与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三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四是环境卫生,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3、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隔离、急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空间和面积满足生产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清洗消毒、温度控制、通风、照明、仓储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检疫检验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生产设施,做到合理安装、运转正常。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4、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屠宰操作和肉品品质检验操作。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实施有效的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控制。三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四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5、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装备齐全,建有一定规模的检测检验实验室,配备常用检测检验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理化、生化及兽药残留检测检验能力。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根据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开展检测检验。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人员合格,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排放处理无害化。一是流向科学,畜禽屠宰厂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畜禽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二)生猪屠宰示范厂创建内容

  在达到生猪屠宰标准化的基础上,同时做到:

  1、猪源控制体系健全。自营为主,屠宰经营方式以自营为主。猪源可控,所屠宰生猪主要来自屠宰厂自有养猪场和(或)签约养猪场。查证验物,建立入厂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用药记录查验存档制度并有效执行。

  2、品牌经营体系健全。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专车配送,配有专用的肉品运输车辆,建立完备的肉品配送体系。精深加工,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

  3、信息化管理体系健全。在线监控,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运行。

  四、创建程序

  (一)申请标准厂创建

  1、畜禽屠宰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申请表(见附件1)

  2、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农业厅根据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审核确定参加标准化创建的屠宰企业。

  (二)开展标准厂创建

  审核通过的屠宰厂对照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中标准厂创建有关要求开展创建,创建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验收时备查。

  (三)组织标准厂验收

  畜禽屠宰企业按照《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编写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填写畜禽屠宰标准厂创建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省农业厅组织验收组,按照《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逐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畜禽屠宰厂在山西省农业厅网或相关网站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标准化畜禽屠宰厂”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四)申请生猪屠宰示范厂创建

  验收合格的生猪屠宰标准厂可自愿申请示范厂创建。企业填写生猪屠宰示范厂创建申请表(见附件4),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农业厅根据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审核确定参加生猪屠宰示范厂创建的屠宰企业。

  (五)开展示范厂创建

  标准厂对照《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中示范厂创建有关要求开展创建,创建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验收时备查。

  (六)组织示范厂验收

  屠宰企业按照《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编写生猪屠宰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填写生猪屠宰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逐级向省农业厅申请示范厂验收。农业厅及时组织专家按照《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中示范厂验收标准逐项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组织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拟定示范厂建议名单,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统一发布示范厂名单。省农业厅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证书标牌统一样式,制作并颁发示范厂证书和标牌。

  五、时间安排

  (一)成立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专家组

  2018年6月,成立山西省畜禽屠宰标准创建活动专家组。专家组成员10-15名,由长年从事屠宰企业设计、屠宰行业管理、肉品加工教学与研究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职责包括制定《山西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山西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和《山西省畜禽屠宰标准化企业验收标准》,对申报畜禽屠宰标准化企业和市县畜禽屠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化企业等内容。

  (二)编制畜禽屠宰标准创建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

  2018年6月,省农业厅组织专家,编制《山西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和《山西省畜禽屠宰标准化企业验收办法》,明确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各项内容和管理办法。

  (三)标准厂创建

  2018年8月起,畜禽屠宰企业按程序申请并开展标准厂创建,省农业厅按年度分三批组织验收标准厂。

  (四)示范厂创建

  2019年1月起,标准厂按程序申请并开展示范厂创建,农业厅组织验收示范厂。

  (五)总结提升

  2020年7月起,省农业厅总结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厂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2020年12月底前,农业厅将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兽医局,农业部将适时通报各地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六、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管理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省农业厅成立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各市开展标准化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其他畜禽屠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

  (二)工作要求

  1、各市要加强沟通汇报,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支持力度,推动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2、省农业厅畜禽兽医局组建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验收组,负责验收标准厂。验收组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不得向屠宰厂收取费用,不得有任何接受屠宰厂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影响验收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监督管理

  1、对于验收合格的标准厂和示范厂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厂和示范厂创建条件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须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标准厂或示范厂称号。

  2、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秦宏伟

  联系电话:0351-4164468

  邮 箱:sxnyttzb@163.com

  附件:1.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申请表

  2.自评报告提纲

  3.畜禽屠宰标准厂创建验收申请表

  4.生猪屠宰示范厂创建申请表

  5.生猪屠宰标准厂创建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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