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湖南省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8〕45号)

来源: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06 点击:1131

发布单位: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6-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湘食药监办〔2018〕4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2018年湖南省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2018年湖南省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根据“6﹒12”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8年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全面排查、严格监管、促进整改、标本兼治”原则,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把保障食盐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企业责任,发挥社会监督,加强科普宣传,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食盐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通过深入开展食盐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厉查处食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盐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盐生产经营秩序,切实提升我省食盐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排查、整治、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采取暗访调查、集中排查、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巡查方式,以重点对象、重点环节、重点案件线索为突破口,集中5个月时间,着力整治违规生产、非法经营、违规存放和使用假劣食盐等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营造严厉打击非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制度和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用盐安全。

  三、整治内容及重点

  自2018年7月起,围绕食盐生产、销售、使用等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统一行动,查纠并举,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产、购、用不合格食盐现象。

  (一)开展食盐生产环节安全大巡查。结合年内全省重新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开展,督促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盐质量溯源体系、安全生产等各项制度。1.重点检查企业落实食盐产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的情况,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把食盐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企业自身环节。2.严查食盐生产原料来源和食盐生产环境,严格执行食盐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标准,杜绝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从源头确保食盐质量;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抓好有限空间作业、粉尘环境生产、危化品管理等环节,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对在巡查中发现的可疑食盐产品,应及时采样送有资质的食盐检测机构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对生产质量不合格食盐的定点生产企业,要责令整改,依法从重处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表见附件1。

  (二)开展食盐销售环节安全大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力量对食盐销售环节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备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综合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假冒伪劣食盐案件多发地区,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1.开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集中检查。全面检查有无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全面检查有无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的销售方式销售食盐;全面检查有无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检查有无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检查有无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等。2.开展大型商超场所集中检查。重点对城区大型商超场所的食盐真伪和供应状况等进行检查,检查食盐购进渠道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有无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等。3.开展农贸集市集中检查。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综合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食盐真伪和供应状况等进行检查。4.开展食盐存储和运输环节集中检查。重点检查食盐批发企业自建分公司、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的质量安全条件,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息表见附件2,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见附件3。

  (三)开展食盐使用环节安全大整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和食盐零售终端网点进行全面普查的同时,重点对宾馆酒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的食堂和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对食盐零售网点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假劣食盐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严防严控群体性亚硝酸盐误食中毒事件发生。1.严厉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违规用盐行为。集中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厂、海鲜市场、食品小作坊等用盐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流入市场的不合格盐产品及时依法进行处置。重点整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规用盐问题,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违规用盐单位和个人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集中开展校园安全用盐检查。联合教育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园食堂用盐情况进行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确保校园食堂用盐安全。3.除以上工作内容外,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集中检查范围,依法增加涉盐检查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于2018年7月初开始,12月底结束,为期5个月。专项整治总体分为部署宣传、重点整治、规范总结三个阶段。

  (一)部署宣传阶段(7月)。1.开展工作部署。省局印发工作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局工作安排,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作出安排部署。2.开展宣传和培训。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宣贯,普及科学安全用盐知识;系统内开展食盐监管执法、产品检验检测等业务培训,为承接食盐监管职能奠定基础。3.开展调查摸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组织力量对本专项整治涉及的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及重点企业进行集中排查,逐级建立工作台账,填报相关表格。外省跨区域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名单(共5批)见附件4,该名单将在省局网站公布。

  (二)重点整治阶段(8月—10月)。1.集中梳理汇总。根据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情况,梳理重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对重点产品组织开展监督抽验与检测;逐级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参见附件5)等。2.做好行刑衔接。采取有效手段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查办案件深挖严究,坚决取缔制售假盐的地下窝点。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做到重拳出击,依法打击。3.做好督促检查。市州食药监管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题督查督办,调度掌握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各单位每月按时上报2018年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见附件6)。省局将综合各地进展情况,适时编发《专项整治工作简报》。

  (三)规范总结阶段(11-12月)。专项整治期间,省局从相关业务处室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等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随机抽查。11月中下旬,对各市州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集中督办,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治行动开展“回头看”,推动全省专项整治行动平衡开展。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食盐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包昌红;联系电话兼传真:0731-88635949;邮箱:409278115@qq.com。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障全省盐业市场稳定、为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工作局面至关重要,省局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专门组织领导机制,切实将食盐监管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报省局食盐安全监管处。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强化同本级公安、经信、商务、教育等部门协作,认真履行食盐监管执法职责,加强食盐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盐及不合格碘盐等违法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成果,集中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涉盐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震慑力,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推进社会共治。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扎实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整治情况将列入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判,探索建立食盐安全保障协调工作长效机制。

  附件: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表

  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息表

  3. 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

  4. 外省跨区域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名单(共5批)

  5. 涉盐违法违规线索排查登记表

  6. 2018年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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