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211号)

来源: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6-25 点击:1765

发布单位: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卫办发〔2018〕21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重要论述,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辽食安委发〔201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辽宁省评价细则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8〕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具、饮具消毒行为,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2018年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2018年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重要论述,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辽食安委发〔201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辽宁省评价细则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8〕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具、饮具消毒行为,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一、工作任务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对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全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监督检查。包括厂区环境与布局要求、生产区卫生要求、设备要求、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卫生要求、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餐具、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每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采样数量不少于10件,且为10套独立包装。

  二、工作实施

  (一)动员部署(5月10日至5月31日)

  省卫生计生委制发全省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统一部署。各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动员部署;要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对监督员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分别集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向属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上报自查结果。

  (二)集中检查(6 月-8月)

  各地对辖区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填写《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对已消毒的餐具、饮具进行采样(采样方法符合GB14934-2016的要求),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各市负责对本地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三)总结上报(9月)

  各市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3)加盖单位印章后,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同时抄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的两个电子邮箱。工作总结要包括本地区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工作亮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此外,各市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期间,至少上报1篇有地区特色或创新内容的工作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餐具、饮具消毒卫生质量关系全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作为本地区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保障工作经费,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餐具、饮具消毒卫生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市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卫生监管。

  (二)各地要结合2018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标准,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涉及投诉举报、检验不合格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并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抽检结果。对检验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同时,各地务必做好对被监督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查处。

  (三)各地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大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培训、约谈、媒体曝光等形式,进一步强化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在依法实施监管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指导和帮助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经营,提升市场活力,降低企业营商问题投诉率,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发展。

  (四)各市要指定1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该项监督检查工作联络人。请各市于2018年5月底前报送本地区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以及联络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尹宏海、刘海鹰

  电 话(传真):024-23391170、024-23387653

  电子邮箱:lnwsjd@163.com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胡亚军

  电 话:024-81006227

  电子邮箱:sjdjcrb@163.com

  附件: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表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汇总表(卫生管理)

  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汇总表( 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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