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2018-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8〕3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05-09 点击:1931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5-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规发〔2018〕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2018-2020)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李 轲

  联系电话:0471-665175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5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2018-2020)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国发〔2016〕58号)关于推进"屠宰标准化建设"的重要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规范畜禽屠宰行为,提升畜禽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扩大我区屠宰企业品牌影响力,根据农业部标准化建设工作总体部署,落实全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10大三年行动计划,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

  一、建设目标

  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分阶段逐步推进。2018-2020年,在全区率先建设一批标准化畜禽屠宰厂(以下简称"标准厂"),达到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要求;2018年建设10家以上,力争每个盟市至少1家,到 2020年建设40家以上。

  二、 建设内容

  (一)设施标准化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布局合理,厂区和车间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设施完善,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设备齐全,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安全生产等设备。

  (二)环境整洁化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工作到位;环境卫生,生产车间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要求,定期清洁消毒。

  (三)生产规范化

  工艺科学,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流程顺畅,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制度完备,屠宰质量管理,肉品质量控制,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入场查证验物,记录等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人员配备合理,屠宰操作、检验检疫操作规范。建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检验室),并开展"瘦肉精"自检,水分含量和其他相关项目检测;严格落实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能够及时完整上传农业部畜禽屠宰监测系统要求的各种信息。建设自有肉类品牌,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具备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产品能够溯源查询,并积极与市场监督部门开展的"放心肉"超市建设衔接。建有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联网运行。

  (四)处理无害化

  污水排放及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等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污物、废弃物、病害畜禽及病害产品处理方法得当,搬运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管常态化

  畜禽定点屠宰厂所在地的农牧业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屠宰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案,明确监管责任,确定监管内容,开展规范化监管,推行监管公示,将监管责任人、责任告知、巡监抽检内容、企业公开承诺等内容上墙。畜禽定点屠宰厂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建设要求

  参加标准化建设的畜禽屠宰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

  (三)近两年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四)有2个以上(含2个)屠宰品种的只能确定1个品种;

  (五)上一年度年屠宰量要求:猪2万头以上,羊5万只以 上;牛4000头以上;禽类100万只以上。

  四、建设程序

  (一)申请标准厂建设

  按照畜禽定点屠宰厂自愿申请(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申请表见附件1)、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的原则,由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审核确定参加标准化建设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标准化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汇总表(见附件2),并书面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开展标准厂建设

  畜禽定点屠宰厂对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见附件5)中标准厂建设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开展建设,建设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在验收、检查时备查。

  (三)组织标准厂验收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编写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4),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逐级向农牧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按照申请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工作安排及时组织验收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表》(见附件6)逐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畜禽屠宰厂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农牧业厅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畜禽屠宰厂"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加挂"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畜禽屠宰厂"标志牌。

  (四)生猪屠宰标准化厂验收程序、挂牌名称等按农业部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五、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管理

  自治区农牧业厅成立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适时督导检查,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畜禽屠宰管理处,负责指导各盟市组织实施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各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

  (二)工作要求

  各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按照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要加大培训力度,及时对农牧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畜禽定点屠宰厂的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建设培训。要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畜禽定点屠宰厂知晓建设内容和要求,调动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积极性,营造标准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农牧业厅利用《畜禽定点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及专家名录库》,每次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验收组,负责验收标准厂。

  (三)监督管理

  对于验收合格的标准厂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盟市要结合自治区和本盟市的"双随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厂建设条件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屠宰违法行为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须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标准厂称号;发现弄虚作假取得标准厂称号的,以及环保不达标的,停止生产经营18个月以上的,由挂牌、发证部门取消其称号。

  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厂后续管理和监督,确保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各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中旬,按照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把本年度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主要做法、建设进度、经费使用管理、成效经验、存在问题等)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六、政策支持

  (一)为全面推进全区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和引导各地屠宰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企业品牌化销售水平,从2018年开始,自治区畜禽屠宰监管实施绩效管理,对辖区盟市、旗县监督管理部门和任务完成好的屠宰企业给予奖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屠宰行业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二)为保障全区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和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区标准化建设实行申请报告制。各盟市务于每年6月30日前以盟市为单位把本盟市下一年度标准化建设企业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准后,方可纳入奖补范围。

  (三)在强化组织领导的同时,地方各级农牧业部门也要加强汇报沟通,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支持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配套扶持政策,推动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标准化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申请表

  4.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提纲

  5.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

  6.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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