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90号)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8-04-23 点击:1717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04-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18〕9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聚焦实际需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主动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衔接,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衔接,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规章清理工作衔接,统筹考虑规章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工作,进一步增强规章立改废释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着力用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切实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规范制定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加强立法调研,强化立法协商,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规章起草责任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所制定、修订规章涉及领域存在的问题,使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起草责任单位要在5月15日前将实施类规章项目的草案、草案说明、依据对照表报省政府。省法制办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依法审查规章草案,防止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和争权诿责等现象。论证类规章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采取多种调研论证形式,对规章制定、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现实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和解决对策)等进行深入研究,于10月31日前将论证工作情况和论证意见书面告知省法制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6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发挥立法在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现对省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作如下安排:

  一、实施类项目(共10件)

  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安徽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3.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4.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林业厅)

  5.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林业厅)

  6.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气象局)

  7.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修改)(起草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8.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修订) (起草单位:省人防办)

  9.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起草单位:省财政厅)

  10.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废止)(起草单位:省农委)

  二、调研论证类项目(共5件)

  1.安徽省公墓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2.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国资委)

  3.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4.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农委)

  5.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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