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陕西省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意见的函(陕食药监办函〔2018〕80号)

来源: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4-16 点击:1600

发布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3-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陕食药监办函〔2018〕8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省食品安全监督中心:

  为加强我省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陕西省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地市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3月3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进行反馈。

  联 系 人:李 斌

  联系电话:029-62288388(传真)

  电子邮箱:15650043@qq.com

  附件:陕西省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附件

  陕西省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含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评定依托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开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生成,主要包括通过系统开展各类监管业务工作和录入信用信息两种方式形成。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抽检快检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类别、地址、工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和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时生成。

  行政许可信息:包括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时生成。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时生成。

  产品抽检快检信息:抽检快检发现问题及品种、数量、批次、时间等信息,由汇总导入综合业务系统的检验数据形成。

  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单位名称)、投诉举报内容、查处情况,由"12331"系统导入形成。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信息。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开展稽查执法工作时生成。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由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的信用信息形成。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后,其信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八条 按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 2009)和《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等国家标准,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守信)、B(基本守信)、C(失信)、D(严重失信)四级。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制,起评分为100分,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加分或扣分。100(含,下同)分以上评为A级,80分以上评为B级,60分以上评为C级,60(不含)分以下评为D级。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其许可机关凭有效证明材料,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予以加分:

  (一)在食品安全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表彰奖励的,获省级政府奖励的加7分,获市级政府奖励的加5分,获县级政府奖励的加3分。需提供奖励文件,没有明确有效时间的加分期限不超过2年;

  (二)取得HACCP和"百合花"等良好管理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的,加10分。需提供相关证书,明确有效期的,加分期限按其有效期计算,没有有效期的,由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期限;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连续2年优秀的加5分,良好的加3分。加分期限不超过2年,2年后还应当加分的,需综合两年内动态等级评定再次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第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扣分期限为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一年:

  (一)以生效的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告及刑事判决书等执法文书为依据,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警告的,一次扣5分;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一次扣10分;罚款的,一次扣20分;责令停业的,一次扣30分;

  (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责令改正等行政告诫的,一次记扣5分;

  (三)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每一个批次扣5分;

  (四)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的,一次扣5分。

  同一件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多种扣分情形的,按扣分值最高的执行,不重复扣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且2年内不得调整其信用等级:

  (一)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一年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累计三次以上的;

  (三)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造成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加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以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单位,可由餐饮服务单位申请重置其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分值。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全省统一信息查询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评定结果,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对其信用评级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食药监管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绿色通道,其申请业务应优先或者加快办理,没有特别情形的可简化延续换证程序。

  第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信用评级信息推送至省信用平台,将信用等级为D级的餐饮服务单位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便于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年度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开展监督管理:

  (一)A级:每年至少检查1次;

  (二)B级:每年至少检查2次,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三)C级:每年至少检查3次,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对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列入年度抽检目录;

  (四)D级:每年至少4检查次,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对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列入抽检监测目录,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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