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青安办〔2018〕13号)

来源: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4-10 点击:1559

发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4-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安办〔2018〕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安委办〔2018〕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化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7〕23号)明确的整治重点和《通报》(安委办〔2018〕7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举一反三,压实责任,从严执法,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要结合去年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情况,督促企业对照《通报》指出问题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深入查找自身在专项整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健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台账,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档、一隐患一措施”,切实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二、紧盯“两类”重大隐患,扎实开展“回头看”。各地区要按照《通报》要求,督促各县(市、区、行委)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排查确认本地区所有涉氨制冷企业,特别是针对“两类重大事故隐患”(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2.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要再次组织对企业进行排查确认和复查核查,对仍然存在“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实行挂牌督办,严格整改验收,隐患不消除、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对逾期仍未整改完成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监管执法,巩固治理成效。各地区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将涉氨制冷企业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借鉴《通报》介绍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执法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查,确保管理制度、防范措施、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落实到位,健全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要依靠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要坚持标本兼治,将专项治理工作融入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等工作中,形成常态化监管,持续提升涉氨制冷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和涉氨制冷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针对性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国家和省上部署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等相关标准规范。要督促涉氨制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现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涉及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文件请从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下载。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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