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4号)

来源: 海口市琼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1-05 点击:7910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鄂食药监文[2016]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银行、物业公司等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品赠送者应当采购安全的食品,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保证赠送的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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