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第十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7】33号)

来源: 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7-12-19 点击:1349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7-12-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医发【2017】3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日,吉林省兽药监察所等7个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报送了经抽样确认的2017年11月兽药监督抽检中发现的34批假兽药(附件)相关信息,全部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列入附件的涉嫌假兽药立案查处;加强对涉嫌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依法打击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对列入附件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迅速组织核查,发现所列涉嫌假兽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及时将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适时通报查处结果。

  附件: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汇总表

  农业部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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