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274号)

更新时间:2017-11-14 点击:1647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1999-10-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9〕第27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SAUQUICK(鲜迪)”等果汁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对“SANQUICK(鲜的)”果汁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保护的对象,其他经营者擅自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同时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或者将其中之一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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