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资格审批”取消后的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7〕1069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11-03 点击:1732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10-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科教函〔2017〕106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资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科院、工程院办公厅,国家认监委、民航局、中医药局、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我委决定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资格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相关监管责任

  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管理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现状,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研究实施强化监管的措施。

  二、进一步严格实验活动审批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我委将对《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修订通知另行印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职责,进一步严格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发挥审批的监管作用。

  三、规范实验室备案等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管理条例》,认真开展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工作,完善备案标准,规范备案程序,确保辖区相应实验室备案全覆盖。定期组织备案实验室复核,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确保备案工作及时规范。

  四、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全面监测、及时预警”原则,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分解管理措施,拟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纳入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中统一部署。

  五、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监管,会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部门,研究制订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完善检查内容、强化检查组织、创新检查方式、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纳入卫生计生综合执法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列入年度常规工作持续开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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