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93号)

更新时间:2017-11-02 点击:1192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7-10-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第93号
实施日期: 2017-1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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