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4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力度的建议)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137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9-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吴振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力度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农业部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农业部指导各地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采用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取得积极进展,一些地区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6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4.3%;全国经营规模50亩以上的农户数达到356.6万户,经营面积超过3.7亿亩,户均经营面积100余亩。

  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方面,2014年开始,农业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安排50.9亿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涉农创业者,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为目标,从通用知识、专业技能、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规范培训内容,重点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课程。通用知识集中培训,产业技能依托农民田间学校(实训基地)现场培训,辅以外出参观考察交流等环节,确保培训实施效果。

  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完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体系;二是推动各地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三是加快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四是完善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出台财政、金融、税收等配套扶持政策;五是深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培育更多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绿色健康意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从生产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

  二、关于规范大型食品企业、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我局不断加强对大型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大型食品企业既是食品产业发展的主力军,也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排头兵。2016年底,我局制定出台了大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以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为原则,提出了大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十项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指导意见的落实,我局先后在苏州和齐齐哈尔,组织召开了南北两个片区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推进会,进一步研究讨论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方法路子。2017年以来,我局引导大型企业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更多大型企业以规范化管理为重点,实施HACCP、GMP体系,以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为重点,切实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我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016年9月,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明确了国家建立追溯制度,企业承担追溯体系建设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督促检查,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追溯体系、行业协会搭建追溯信息查询平台的总原则。2017年3月,发布了《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进行指导和督促。

  下一步,我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大型企业监管调研,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推进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实施HACCP、GMP等管理体系,切实提升大型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三、关于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把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以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全国共查处食品案件17.4万件,货值金额6.05亿元,罚款16.5亿元,吊销许可证147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65个。针对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我局组织开展了打击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药物、打击餐饮食品违法添加罂粟壳等多个专项行动,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配合公安部持续组织开展“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利剑行动”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品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重典治乱,近五年来年均破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万余起,有力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猖撅势头,保持了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创新监管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突出严惩重处,努力构建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全面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切实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四、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在体制建设方面,2013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改革转变了多年来多头监管的格局,实施由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明确农业部门职责,即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分散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责、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整合,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地方参照国家层面的模式,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基本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的职能整合。总体上看,通过改革,执法模式由多头变为相对集中,强化了监管责任,提升了食品监管整体效能。

  关于举报奖励制度建设问题,2016年3月1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的职权划分、受理范围、办理程序、信息管理、监督与责任等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为投诉举报工作的统一规范提供了制度保障。2017年8月,我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我们将推动各地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正面引导鼓励群众积极发现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调动新闻媒体、消费者、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人人关注、全民支持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对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三小”监管法律制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我局不断加强对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指导,推动地方“三小”立法。目前共有21个省(区、市)出台“三小”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因地制宜采取了改革创新措施,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治理。一是实行许可与备案相结合的准入制度。多数省份对小作坊和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有些省份实行登记或备案制度。二是实施目录管理。部分省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产业传统、群众消费习惯以及食品工业水平、食品风险程度等情况,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允许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或者禁止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三是做好事前把关。大部分省制定了“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从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原辅料采购、添加剂控制等方面对其作出了规定。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小作坊”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组织抽检监测,开展专项整治;开展日常巡查,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按照“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的要求实施日常巡查。五是注重帮扶提升。鼓励和支持小作坊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转化为食品生产企业。

  此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以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制修订规章30多部,食品药品监管配套规章体系日趋完善。食品方面,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8部配套规章。下一步,我局将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为更好地开展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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