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94号建议(关于加强微商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 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7-09-30 点击:1178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17-08-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徐晓代表:

  您提出的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交电商发展情况

  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业或服务销售的经营行为,是新型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之一。微商是社交电商的组成部分,主要指从业者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作为传播工具完成商品与服务交易的行为。2012年微商开始在微信朋友圈中兴起,并逐步扩展到微博、论坛等各种网络社交空间,因其门槛低、成本小、经营模式简单、操作流程简便,吸引了大批商家和从业者参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有利平台。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统计,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达到3600亿元,从业规模为1535.2万人。

  近年来,社交电商的快速发展契合了当前消费潮流"去中心化""碎片化"和"场景化"趋势。但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法规制度针对性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电子商务高效、便捷和突破时空限制的特点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问题日益突出,且具有跨区域、线上线下一体化运作的特点,呈现区域分布碎片化、产销分工精细化、物流支付信息化、违法行为组织化的趋势,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案件查处难度加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成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

  二、我部所做的工作

  2011年,国务院成立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针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新形势、新特点,近年来我部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电商市场监管作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重要方面,狠抓互联网领域综合治理,大力推进规范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等工作。一是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推动建立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推进政府监管部门与电商平台合作,探索建立大数据平台线索推送合作机制。二是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46号),明确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的措施,继续将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作为治理重点。

  三、下一步考虑

  201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2016年12月《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并纳入今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继续审议。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对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作为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我部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推进立法进程。

  同时,我部将继续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坚持标本兼治,净化互联网领域营商环境。一是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发挥执法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自优势,在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方面互相支持。二是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完善政企协作机制,推动落实电商企业责任,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功能,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务部市场秩序司010-85093318

  商务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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