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7〕125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09-25 点击:1814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9-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稽〔2017〕12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办法》落实,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提振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部门,确保举报奖励工作有序开展。

  二、主动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各地要积极、主动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保障举报奖励资金落实到位。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程序、奖励标准计算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三、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各地要结合总局宣传口径,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奖举报政策,深入解读《办法》新变化。要注意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途径,增加宣传效果。要加强内部培训,准确理解《办法》规定,及时答复公众咨询,妥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举报奖励的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总结经验和不足,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联 系 人:畅奇、郭志强(010-59319018、88331365)

  电子邮箱:dubanchu@12331.org.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