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兽医处方专项整顿行动督导抽查的通知(牧医字〔2017〕39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更新时间:2017-09-18 点击:1101

发布单位: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日期: 2017-09-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牧医字〔2017〕3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医处方活动专项整顿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18号)精神,为加强我区执业兽医和兽用处方药管理,我厅于6月1日 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关于开展兽医处方活动专向整顿行动实施方案》(牧医字〔2017〕17 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按照《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我厅拟对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人员组成

  (一)检查时间:9月21日--------9月30日。

  (二)畜牧厅兽医局医政药政处组织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分别由巴图尔·贾帕和胡得林带队,组成两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三人组成,对南疆片区和北疆及东疆片区进行抽查(具体随行人员另行通知)。

  二、检查各地整顿行动的组织落实及措施保障情况

  (一)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制定本地的行动方案及具体措施,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步骤开展专向整顿行动。

  (二)检查是否有开展专项整顿行动的领导机构、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

  (三)检查是否有经费保障。

  (四)各地查处案件情况。

  三、检查诊疗机构运行及整顿项目内容落实

  (一)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运转是否正常,各种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业兽医是否了解各项规定,处方管理是否规范有序。

  (三)检查处方格式是否规范。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的规格和样式印制兽医处方笺或者设计电子处方笺;检查2017年1月1日之后是否使用与《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不符的处方笺。

  (四)检查处方人资格是否合格。重点检查开具处方人员是否为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执业信息是否在诊疗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是否按时报告上一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五)检查日常工作行为是否规范。重点检查执业兽医在诊疗活动中是否有以下情形:

  1.是否应当开具处方的、而未开具处方;是否有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或者未在处方笺上签字、盖章;是否有未按照《兽医处方格式和应用规范》要求书写处方;

  2.是否有未经诊断、检测、治疗,直接开具处方;

  3.是否有使用违禁药物或超剂量使用抗生素的行为;

  4.是否有未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开具兽医处方的情况。

  四、检查各地其他相关内容

  (一)2016年度及以前村级防疫员的补助经费发放、结余情况;是否有挤占、挪用的现象;

  (二)检查各地兽药店是否有无照经营或违规销售假兽药及不合格兽药等情况;

  (三)检查各地实施兽药经营环节“二维码”追溯试点企业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下拨各地2016年的应急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对布病、包虫病高危人群防控技术培训、知识宣传、健康保险及免疫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相关要求

  各地(州、市)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在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顿行动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兽医局医政药政处(工作总结的内容要有分析各地在诊疗活动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及防治措施)。同时,要经常性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专项整顿长期有效。

  联 系 人:巴图尔·贾帕 电话:0991—8565462

  联 系 人:胡得林 电话:0991-8565454

  电子邮箱:1045037433@qq.com

  自治区畜牧厅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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