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青农医[2017]187号)

更新时间:2017-07-11 点击:1158

发布单位:青海省农牧厅
发布日期: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农医[2017]18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各市、州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2016—2017年度环境督察问题清单的通知》(青办字[2017]14号)要求,省农牧厅、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青农医[2017]99号),为确保整治活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决定近期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7年7月3日至7月14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确定。

    二、督查范围

    重点核查已换发定点屠宰证牌的43家屠宰企业、各地近期上报的第三批清理整顿合格屠宰企业(名单附后)和建设在重点城镇、重要流域内的其他畜禽屠宰场(点)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落实情况。

    三、督查内容

    (一)各地畜禽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核实前期摸底调查情况;

    (二)屠宰场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屠宰场点环保审批手续、资质取得和办理情况;

    (四)屠宰场点对在畜禽屠宰场清理整顿活动中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

    (六)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工作情况;

    (七)各地农牧部门按照《青海省农牧厅关于转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青农医[2017]99号)》要求,对辖区内屠宰场(点)日常监管工作情况。

    四、督查方式

    以现场督查和监督执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对于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监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按照部门分工,由检查组提出意见,书面反馈所在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对屠宰企业违反《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检查组会同当地农牧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检查组会同当地环保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收回屠宰证牌,并由市(州)农牧、环保部门联合报请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五、人员安排

    由省农牧厅和省环保厅抽调人员组成2个联合检查组,每组3人。组长由省农牧厅委派,组员由省农牧厅和省环保厅各派1名业务骨干。第一组督查地点:西宁市、海北州、海西州;第二组督查地点:海东市、黄南州、海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根据督查工作情况另行安排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农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对接、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对检查组需要的资料必须及时准确提供,保证客观真实,对检查组现场核查工作,必须积极主动做好配合。

    (二)督查组要切实掌握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督查中形成的文字、影像资料以及各地开展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成册,和督查工作总结材料一并报省农牧厅和环保厅。督查总结材料主要包括督查工作概况、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各地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三)督查组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四)工作所需车辆由组长单位解决,工作期间所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各派出单位自行承担。

    联系人:省农牧厅兽医局    王斌

    联系电话:0971-6125442(传真)

    电子邮箱:qhsyj1234@163.com

    联系单位:省环保厅

    联系电话: 0971-8139407

    电子邮箱: qhwk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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