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开展全省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7-06 点击:1118

发布单位:省农委关于开展全省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畜牧兽医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药物饲料添加剂监管,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药物添加剂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7〕26号)要求,将在全省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开展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一)各地饲料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预警排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抽样单位要严格遵守《农业部饲料质量监测工作规范》,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三)各受检和被抽样品的单位(包括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要从保证饲料和畜产品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

    二、预警排查对象

    饲料生产、经营单位。

    三、预警排查内容

    (一)预警排查产品

    1、猪、禽、水产、肉牛(羊)、兔商品饲料。在饲料生产企业抽样20批次,在经营单位抽样15批次。

    2、药物饲料添加剂。在饲料生产企业抽取药物饲料添加剂样品5批次。

    (二)预警排查项目

    1、经农业部批准、可长期在饲料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

    2、经农业部批准、凭兽医处方可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

    3、结合监测和排查获取的信息,筛查饲料中可能违法添加的兽药以及其他非法添加物。

    四、采样方法

    按《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标准执行。每个样品抽取一份,每份500g。抽样单位在抽取样品时,应同时抽取标签。

    五、抽样单位

    各市(州)兽药饲料监察所

    六、检测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本次检测仅作预警分析使用,不向被取样单位和地方管理部门发送检测报告。

    七、抽样数量及送样时间

    抽样数量和送样时间详见附表。

    请各抽样单位按时将样品送达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联系人:郭萍

    联系电话:0851-85664060

    附件:全省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抽样任务表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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