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7-04 点击:793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6-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除总局文件外,市局下发的《关于严格啤酒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的通知》等涉及产业政策的文件仍须严格执行。

    二、关于执行标准的处理。许可证书上无需载明标准信息,但标准编号应在申请书中产品信息表品种明细栏列示。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拟变更产品执行标准的,应向所在区县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关于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处理。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不足30日提出申请的,按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即申请书的申请类别为首次,并应组织现场核查。

    四、关于风险管控与生产许可的结合。审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协助企业和分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一是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构建食品生产环节风险管控体系实施意见》,将其中《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的风险点和《原辅材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表》的风险来源与《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有机结合,使现场核查更具针对性;二是结合企业自查和分局排查出的风险点(观察员应事先准备好对被核查企业实施风险排查的相关资料,于现场核查时向审查组提供),给予技术指导;三是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风险点,核查组应当场告知企业和分局观察员,观察员应及时报告分局,分局和企业应按规定处理。

    各单位应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给本单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辖区食品生产企业。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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