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2011]39号)

更新时间:2017-06-19 点击:1949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发布日期: 2011-01-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法秘教函[2011]3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关于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在《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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