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20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7-04-19 点击:1454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3-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渔[2016]2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鲀养殖生产管理,促进河鲀养殖产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加快我国养殖河鲀有条件放开市场的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我部决定从2016年起试点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工作任务

  (一)备案基地申请。各地符合条件的河鲀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大户填写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及要求(附件2),提交有关材料。

  (二)备案基地审查。我部将委托相关单位对备案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现场审查。

  (三)备案基地公布。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提供有资质的水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检测报告后,我部将定期在中国渔业政务网上公布备案基地名单,备案基地有效期三年。

  二、工作分工

  (一)农业部负责全国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备案基地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协助配合做好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指导本区域内河魨养殖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养殖大户等做好备案申请工作。

  (三)中国渔业协会受农业部委托负责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申请受理、材料初审和现场审查等工作,协助建立和维护河鲀管理官方网站。

  2.对已备案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情况进行跟踪,实现养殖河鲀鱼源基地数据动态管理。

  3.受委托负责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及时将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变化情况报送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

  4.每年11月底前,汇总形成河魨鱼源基地备案管理工作年度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获得“农业部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的养殖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及要求(附件2)和备案基地自律要求(附件3),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是我国有条件开放养殖河魨市场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河鲀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中国渔业协会要按照《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及要求》(附件2)做好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备案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快制定现场审查规范、组建专家库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

  (三)受委托承担河鲀鱼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须通过我部组织的水产品检测能力验证,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准确、可靠。

  (三)中国渔业协会每半年受理一次申请,上半年3月底前受理,下半年8月底前受理,年内完成结果公布,备案基地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2016年上半年申请受理时间可放宽到6月底前。

  中国渔业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224室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胡柳,电话:010-59194675(兼传真)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人:郭薇(010-59192938)

  附件:

    1.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申请表

  2.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3.备案基地自律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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