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2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7-04-12 点击:891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4-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第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帕科地力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6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车间墙皮脱落,地面破损,易对产品造成污染。

  二、有8名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

  三、饮料、蜂蜜生产工艺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生产车间内包材随意摆放。

  五、没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开展自查工作。

  六、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七、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产品销售等各项记录不齐全、不规范。

  八、蜂蜜标签宣传功能,蜂蜜饮料标签标注食用量(每天饮用2瓶)。

  九、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达不到产品检验工作要求,出厂检验流于形式。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属地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30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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