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核准92家企业使用和变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2017年第21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7-03-27 点击:1634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第21号
实施日期: 2017-02-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苏家屯大米(红菱大米)、庆安大米、五常大米、崇明老毛蟹、李兴桔梗、太平猴魁茶、黄山毛峰茶、黄山贡菊、武夷岩茶、武夷红茶、吉山老酒、德化白瓷、永春佛手、龙口粉丝、恩施黄牛肉、嘉鱼鱼圆、房县黄酒、汉寿甲鱼、峨眉山矿泉水、郫县豆瓣、广元橄榄油、邻水脐橙、兴仁薏(苡)仁米、清镇黄粑、泾阳茯砖茶、哈密大枣等产品的87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生产山西老陈醋、镇江香(陈)醋、金华火腿等产品的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2),分别向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提出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或变更的申请,由有关省级质检机构审核,经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由质检机构按规定对其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1. 87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2. 5家核准变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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