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北京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2652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7-01-03 点击:939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 2016-12-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发改经体[2016]265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所报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思想明确、重点内容突出,可操作性较强,有关市场体系建设、食盐安全监管、食盐价格监管、食盐储备建设、食盐科学补碘、食盐电子追溯、工业盐管理、盐业企业改革等重点内容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

  二、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同时,组织好省级以下盐业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根本动力,切实理顺盐行业管理体制,创新盐业经营机制,确保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任务,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各地要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要实现分离。要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能移交时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保障执法经费,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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