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荷兰和奥地利等国家发生禽流感的风险警示通告(2016年17号)

来源: 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更新时间:2016-12-23 点击:1452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6-11-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6年1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近日,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网站获悉,荷兰、奥地利、丹麦、俄罗斯、瑞典等国家家禽中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奥地利、丹麦、俄罗斯、瑞典输入禽类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荷兰、奥地利、丹麦、俄罗斯、瑞典输入禽类及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疫情发生之日起启运至我国的来自荷兰、奥地利、丹麦、俄罗斯、瑞典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奥地利、丹麦、俄罗斯、瑞典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荷兰、奥地利、丹麦、俄罗斯、瑞典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其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荷兰、奥地利、丹麦、俄罗斯、瑞典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再有国家家禽发生禽流感的,质检总局将以更新《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方式进行通告。家禽发生低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自动按照本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禁止发生疫情的州(省或省级行政区)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入境;家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自动按照本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禁止发生疫情的国家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入境;并按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要求做好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和运输工具等的检疫查验工作。

  特此通告。

  质检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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