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 中国渔业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6-11-30 点击:961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6-11-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而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我国辐射范围最大、影响程度最深、国际社会评价最高的保护举措。二十多年来,随着渔业资源保护形势的变化和管理需要,我部对这一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但由于制度优化过程中始终希望能够充分考虑我国海域南北渔业资源的差异性以及地方利益诉求,造成目前的休渔起止时间在不同海域甚至同一海域的不同区域相差很大;不同的作业方式之间也不尽相同。比如,北纬35度线南北黄海海域休渔结束时间相差半个月;北纬26度30分南北东海海域休渔开始时间相差半个月、结束时间相差一个半月;南海的单层刺网不休渔,多重刺网休渔;“闽粤海域交界线”至北纬35度之间东、黄海海域的桁杆拖虾、笼壶类、灯光围(敷)网和刺网四种作业类型又执行特殊休渔时间,导致休渔期间执法非常困难,渔船跨区作业、多重刺网冒充单层刺网、桁杆拖虾先开渔却实际从事拖网作业等违规行为难防、难管、屡禁不止。此外,由于现行休渔开始时间较晚,而海洋渔业资源因长期衰退导致主要经济鱼类产卵期提前,渔民在休渔前大量捕捞幼鱼卖钱,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事实上,当前我国的海洋不仅有媒体报道的“东海无鱼”,四大海区近海渔业资源普遍枯竭,而作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重要举措的伏季休渔制度,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必须调整思路对现行伏季休渔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以切实发挥制度的资源保护效果。经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并开展专题座谈,我部拟定了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6年12月30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2.传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三、休渔时间

  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四、渔船与专项作业管理

  (一)伏季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回到船籍港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禁止异地休渔。

  (二)渔业捕捞辅助船同步配套休渔,伏季休渔期间禁止出海。

  (三)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和作业类型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四)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五、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拟于2017年5月1日12时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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