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956号)

更新时间:2016-09-18 点击:957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7-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6]95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们制定了《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标准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监管部门、专家、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科学性、合理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登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bz.cfsa.net.cn),填报相关信息并打印《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制订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委、农业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秘书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如期向秘书处提交标准文本、起草说明等送审材料。

  四、相关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农业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认真指导、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确保标准制定、修订的质量和进度。

  五、实行问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如期向秘书处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标准起草工作实行问责制,未能按期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工作经费,以及在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实行问责,按法律法规追责并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一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