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5]29号)

更新时间:2015-12-04 点击:681

发布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5-11-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云食药监食监[2015]2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要求,现就我省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后,省局及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如下:

  (一)省局负责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共7个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二)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省局许可权限外的其余24个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具体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

  (三)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个食品类别,其生产许可需要不同级别许可机关实施的,由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

  (四)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将本级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下放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经报所在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可向省局申请调整下放部分食品类别许可权限,由省局确定。

  (五)自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之日起,许可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各地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之前已经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但未完成许可程序的,改由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后的相应许可机关依法承接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当出现依法应当撤回、撤销、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形时,由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后的许可机关依法办理。

  二、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

  (一)省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其进行跟踪评价和改进;确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并予以公告;负责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范围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信息库,开展审查员培训、考试、注册、发证、管理;建立完善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系统;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统一公告并上报全省食品生产许可信息;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二)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范围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定期将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上报省局,并及时依法进行公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具体工作制度;受省局委托,对省局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委派监督员参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

  (四)食品生产许可不再收取审查费,为保障许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财政支持,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为工作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三、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

  鼓励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提前申请延续换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一并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在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现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四、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一)食品生产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二)鼓励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参加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试,成为审查员,接受许可机关委派,进行现场核查。

  (三)企业已通过 GMP、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许可机关可以不再进行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但须由相关认证机构提交跟踪调查报告,并抽封样品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

  (四)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许可机关原则上不再重新组织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如需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的,许可机关将另行通知。

  五、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

  凡是具有法定检验资质、能够对一类或者多类食品进行全项目检验的检验机构,可以向省局递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由省局将验证后的检验机构名录在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即时更新,由食品生产企业在名录中自行选择检验机构,委托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食品保质期内,按照检验标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取消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备案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共同对其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七、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八、推行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办理”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发证、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监管方式,提高对食品生产企业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方便企业,便于社会监督。

  九、强化食品生产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食品生产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取证食品生产企业信息通报给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将取证食品生产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规定生产条件,保障食品安全。

  十、关于落实工作保障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落到

  实处。要配备证书打印、二维码赋码、档案保存等设备设施,

  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二)省局负责编制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并公告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政务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局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把食品生产许可公开、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廉政要求等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查。对发现违规收费、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建立健全对违法和不当的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申诉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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