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支持外贸发展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15]616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5-11-26 点击:956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5-11-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通函[2015]61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通关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国际司、计财司:

  2015年以来,我国外贸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措施促进外贸发展。为落实国务院相关会议精神,特别是落实“行动要快、方向要准、力度要大、工作要实”的要求,质检总局现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支持外贸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各直属局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检验检疫一体化工作的部署,特别是口岸局与内地局要加强业务沟通和协调,以检验检疫业务“通报、通检、通放”为基础,强化信用管理和风险分级,全面实现“出口直放、进口直通”,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加快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将采信试点范围扩大到广东、福建和天津自贸试验区,其他直属局可以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在做好制度研究以及监管和技术储备的基础上,稳步开展试点。

  三、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及国际服务外包等新业态发展。进一步创新完善跨境电商检验监管模式,强化对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扶持。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总结工作。尽快出台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细则,突出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创新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创新服务外包检验监管模式,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所需的进出口工业产品探索实施分类管理,提供通关便利。

  四、支持农产品进口。加大对外磋商谈判工作力度,加快检疫准入进程,积极派员赴境外考核评估,在安全、优质前提下,扩大种用动物、饲料、木材等资源性农产品和屠宰肉牛、水果、水生动物等一般消费品进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地方政府建设检验检疫指定口岸,增加指定口岸数量。

  五、合理增加食品进口。加快推进牛羊肉进口准入程序,扩大牛羊肉等国内急需的食品进口。继续支持内陆地区建设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减少内陆地区进口肉类的装卸和储存环节,节约企业通关成本,促进内陆地区扩大对外开发和经济发展。

  六、积极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示范区国际共建,积极出台便利措施,提升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推进农产品出口产销对接,在进出口商和农产品种养殖基地、企业间搭建直接、双向沟通洽谈的桥梁,拓宽水果、宠物食品等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销售渠道。积极了解企业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针对性提出扶持措施。为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主要进口国最新技术法规培训。

  七、强化出口产品竞争优势。做好中韩、中澳等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优惠政策宣贯及实施工作,帮助出口产品享受关税减免优惠待遇。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提高我国特色产品品牌形象,提升国际竞争力。

  八、积极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支持和参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向“三互”和“单一窗口”转变,提高申报、放行效率。

  九、推进检验检疫报检、放行无纸化。加快检验检疫报检、放行无纸化系统的推广工作进度,年底前覆盖所有直属局。加强无纸化工作的对外宣传,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的国际合作,逐步扩大国外官方证书电子核查的国家和种类。

  十、进一步构建前伸后移的进口消费品闭环监管体系。继续优化进口机动车闭环监管体系,实现机动车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开通对公众的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收集消费者反馈。选取部分进口量比较大的一类消费品,强化追溯调查、召回和三包等后续监管措施的应用,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十一、严格收费“正面清单”管理。全面落实总局印发的完善收费公示的通知和网上收费公示规范化实施方案,各单位在其门户网站设立收费公示专栏,公示全部收费项目和收费清单,凡是收费的项目必须公示,凡是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未列入清单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十二、降低检疫处理收费标准。对于各直属局所属检疫处理机构,在确保检疫处理效果的前提下,鼓励其积极采用新技术,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努力降低运行成本,降低出口检疫处理收费标准,为促进外贸出口做出贡献。

  十三、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应对。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加大评议基地建设,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评议、预警和应对。收集重要进口国技术贸易措施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重点国家、重点措施的应对研究。

  十四、积极推动进出口食品安全“一带一路”合作。与欧盟各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蒙古等沿线国家磋商进出口食品过境检疫监管合作,打通生物安全大通道。主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开展食品安全合作和食品准入磋商,全力服务国家战略大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支持外贸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今年第四季度及明年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紧密结合各地外贸发展实际,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努力为外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质检总局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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